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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须知
类型:
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07-1-15 17:26:22
消费者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后,可向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辖区(县)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投诉。
向消委会投诉必须将投诉内容以书面材料寄到或送到消委会。
投诉内容包括: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过程和有关凭证(复印件)。不得邮寄实物。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注意:以下6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者委员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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