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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买吊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不该受理?
发布时间:
2007-1-12 15:04:01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日,福州华通箱包有限公司在福州三银电器有限公司(澳柯玛小家电福州代理商)购澳柯玛FC-140T2吊扇150台,安装在新上线的二个车间内。
2006年2月安装完毕,2006年5月25日开始使用,过几天一台吊扇风叶于铆钉接口处断裂飞出,6月4日另一台吊扇风叶又断裂飞出。
6月14日上午三银公司和服务中心派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更换了二台吊扇风叶。同日,维修人员走后,又有一台吊扇在运转中风叶又断裂飞出。
在此期间,厂方与三银电器服务中心多次交涉要求退货,对方以需检验为由答应对坏吊扇进行维修,退货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再协商,并承诺6月20日予以答复。6月20日,经再次催促,服务中心再次推迟答复时间。在此等候时期,使用中的吊扇又有三台风叶断裂飞出,所幸未伤及人。为了员工人身安全,华通公司即向我会投诉,要求立即退货。
[调查调解]
接到投诉后,我会即到现场堪察和了解情况,其中有6台吊扇叶片断裂飞落,2台叶片出现严重裂痕。考虑到吊扇安装在人员密集的车间内,若继续使用此批吊扇,随时可能酿成人身伤害恶性事故。我会告知华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吊扇,以免发生严重事故。
该批吊扇由箱包公司自行安装,由于车间空间较高,安装工人将吊扇吊杆由32CM加长到100CM。吊扇在运转中铆钉接口断裂问题是吊杆加长所至还是吊扇铆钉接口处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风叶断裂不能断定。我会委托省中心检验所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2006年8月9日,省中心检验所出据(2006)MJJD-0055的技术鉴定报告意见:
1、该批吊扇叶片断裂均存在使用时间短、断裂位置和断口征貌相同的共性。断裂不是偶然的,有规律性,与使用无关。
2、叶片连接板断裂与连接板强度不足、材质存在脆性、空心结构造成有效抗载截面积减小以及存在应力集中有关。
3、该吊扇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调解结果]
经调解:150台吊扇退货还款,6台吊扇的检验费3000元由三银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其质量问题转工商部门处理。
[分析点评]
一是单位集团消费不属于《消法》调解范畴,但由于吊扇安装在人员密集的车间内,叶片飞落极为危险,所以我会特事特办,即予受理。
二是吊扇部件标准应列入整部吊扇质量的考核范围。
吊扇是由电机(转子、定子)、吊杆、风叶、调速器等部件组成。各个部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标准以备检验检测。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同一部位的风叶连接板断裂是由于连接板强度不足,材质存在脆性。同时连接板由于空心结构,有效抗载截面积减小以及存在应力集中,致使叶片断裂,设计上也存在缺陷。很明显该吊扇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风叶部件没有相应的质量标准,给法定检测机构出了一个难题,明知道是产品质量,但无法做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结论。因此,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使之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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