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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糕点提货凭证“过期作废”?消费者认为属“霸王条款”
作者: 福州市消委会 回复次数: 10 浏览次数: 1806 更新时间: 2007-1-16 14:50:31
讨论内容     杨先生向本会投诉:去年 7 月份,单位发放了一些糕点提货凭证。后由于工作繁忙,他一直未到糕点店领取食品。 2007 年 1 月 1 日 ,空闲的他拿着 5 张提货凭证到该糕点店兑换实物,但糕点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提货凭证已过期不能再兑换,原来提货凭证上写着“本券使用期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过期作废”等字样。他当即傻眼了。但他仔细考虑后认为,他没有在有效期内使用提货凭证,这只能说明提货凭证作废,而提货凭证所包含的面值或价值仍然存在,因此,商家还应向他兑换或提供等的人民币,否则对消费者不公平。他认为商家的这种“过期作废”规定是“霸王条款”!
    对此,多位商家告诉记者,他们都会对公司发出的提货凭证规定一个有效日期,且时间相对会长些,如半年、 1 年甚至 1 年半等,以便消费者有足够的空余时间兑换实物。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便于企业的管理,二是为了资金能够更好地回笼。对于这些提货凭证,消费者一般都会严格按照有效日期执行,也就是说,如消费者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这些券就视为作废,他们将不予兑换,因为是消费者自己放弃了权利。应该说,过期作废是普遍做法。
    您是否有过类似的遭遇?您对“过期作废”持什么观点,支持还是反对?请参与讨论。

糕点提货凭证“过期作废”?消费者认为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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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古回复时间:2007-1-22 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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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女士回复时间:2007-1-24 15: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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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kl回复时间:2007-1-28 1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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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07-4-14 22: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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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07-6-17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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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08-3-17 1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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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08-3-17 16: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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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淘淘回复时间:2009-1-4 11: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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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10-5-7 18: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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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回复时间:2010-7-6 17: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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